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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新政策是否股东出资无需验资
来源: web    日期: 2018-09-21    文字大小:      

  新《公司法》取消公司设立登记时的验资程序并非意味着股东出资无需验资呢?

  原《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新《公司法》将前述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并非意味着直接取消了实际缴纳出资时的验资环节.修改后的《公司法》仅仅是规定了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并未直接规定股东(发起人)在实际缴纳出资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在各个地方关于注册公司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时,仍需要进行验资.如《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真实性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其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申喉实收资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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