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1.拟注册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2.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3.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5.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6.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6.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7.有关机构设计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安排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9.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10.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11.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1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及住所
2.宗旨、经营范围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4.组织形式
5.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5.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6.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外资公司的章程经审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合同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查批准机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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