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登记实行认购制度,企业实行认购制度后已经废止登记,公司必须在两年内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此外,投资公司在五年内未缴纳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一次性出资的规定已经废止。企业只能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缴纳注册资本,但有些企业在缴纳注册资本前有可能破产,因此只能选择注销。但有可能在支付之前取消公司的注册资本吗?
公司注销不以注册资本是否缴足为前提,规制公司注销最重要的两部法规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两部规则中,涉及公司注销条件与要求的法律条款主要如下: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而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部分情形下的注销程序上作进一步细化: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上述公司注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注册资金未足额支付的,不得注销。只要符合注销条件,公司可以选择注销注册资金。公司是否缴纳了注册资本,不影响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登记机关不得拒绝。
“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向公司支付的,并最终应当支付。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实施,不改变公司股东对认购资本数额的责任规定,也不改变责任形式。它只是及时删除了缴入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并减轻了它。但股东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并未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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