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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注册公司
公司企业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变更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
来源: web    日期: 2019-01-25    文字大小:      

  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1.公司注册下来的全套资料都要提供给我们,如果是旧版的营业执照,就要提供旧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提供给我,有刻过的备案章都要提供给我,还有纳税须知上的国税登录密码和地税登录密码要提供给我们。

  2.公司注销一般是三个月左右,个体户注销一般是一个月左右。

  公司的地址/经营范围/公司名称/企业法人/增资变更流程:

  1.如果是旧版的营业执照就要提供旧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提供给我,如果是新版的营业执照就要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给我,还有法人的个人银行U盾。

  2.一般是3~5个工作日办好。

  公司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清算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机关公章缴销证明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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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内容股份合作公司注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条  件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

  (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一次注销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

  (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1)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6、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见说明1)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8、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见说明3)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的,还应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决定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时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注销通知书》,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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