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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批的政策依据
来源: web    日期: 2019-01-25    文字大小:      

  浦东区外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批,需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浦东区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审批,需准备好以下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原件);

  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6)、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浦东区外资企业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审批文件与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浦东区工程咨询服务类合格供应商的办理程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单位,将成为浦东区2011-2012年度工程咨询合格供应商(有效期为二年)。在第二年度末经考核后评审合格的,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将自动顺延至下年度。

  浦东区工程咨询服务类合格供应商的招标过程中,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授权代表身份证。

  于2011年3月25日下午三点至四点到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18楼领取招标文件。

  浦东区凡是达到如下基本要求的单位,均可参加本次工程咨询合格供应商的投标。

  1. 公司成立及持续经营时间超过5年且无行业内相关诉讼及不良记录的。

  2.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含100万)。

  3. 上年度(2010年)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含1000万)。

  4. 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0人(含50人)。工程经济、技术类人数不少于30人(含30人)。

  5. 至少持有如下资质之一:咨询甲级、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

  6. 公司注册所在地且主要办公经营区域在上海本地。

  7. 在过去三年内具有类似为上海市有关政府及职能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经验。

  8. 两名及以上员工被聘为上海市工程类评标专家或顾问。

  浦东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批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

  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2号)。

  1. 浦东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2. 区发改委受理核准申请(5个工作日);

  3. 区发改委业核准项目申请或转报市发改委核准(20个工作日);

  4. 区发改委核准或转报市发委核准;

  5.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报建IC卡申领等手续。

  浦东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1、申请文件(需正式文号、盖章)。

  2、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3、建设依据: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

  4、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土地条件: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节能: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主体资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9、附图:提供建筑平面图;

  10、其他:核准申请报告;项目总平图;效果图、房型图等(光盘报送电子版)。

  浦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辖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后,对符合以下状况的企业予以不核准或核准:

  1、企业不使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且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核准制。

  2、浦东区发改委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明确的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受理项目核准申请。

  浦东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办理依据主要包括: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2号)。

  1.浦东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报送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浦东区发改委备案(10个工作日);

  3.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备案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审批、项目报建IC卡申领、用地预审意见等手续。

  浦东区新江湾城部队用地协议出让投资项目备案的申请材料列表: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备案情况说明;

  3、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公司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7、军用土地补办出让许可证(部队);

  8、土地出让合同(附图) ;

  9、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5%)验资证明或其他出资证明;

  10、工商部门出具项目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单(成立项目公司的) ;

  11、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12、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表;

  13、方案平面图及主要房型图。

  浦东区企业自有土地投资项目备案的申请材料列表: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备案情况说明;

  3、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公司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附图);

  7、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5%)验资证明或其他出资证明;

  8、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9、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表;

  10、方案平面图及主要房型图需提交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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