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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17    文字大小: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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