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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来源: web    日期: 2019-06-06    文字大小: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或在本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

  办理流程:

  点击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完整版)》.doc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

  整网上申请操作简介

  1.1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1.1.1申请范围 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1.1.2登录系统

  1.1.2.1系统打开渠道

  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系统打开有三种渠道:

  第一种:鼠标放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导航栏的“服务”位置,在弹出的下拉菜单栏“办事大厅-办事系统”栏目中,点击登陆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

  第二种:点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下方“办事系统”栏中的“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第三种:点击中国企业登记网下方“企业办事”栏目中的“在线申报”,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注意事项:如果没有系统用户名、密码,可以通过以上三个地址进入系统首页面,选择“注册”,设置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

  1.1.2.2系统登录操作

  点击【登录】按钮或者具体业务模块(如:“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系统将会弹出的“登录”对话框,选择“普通登录”方式,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陆。

  注意事项:

  1)未注册为本系统用户的,需先注册为用户;

  2)使用浏览器版本:IE8、IE9、IE10、IE11。

  1.1.2.3明确系统用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通过“个人信息修改”查看当前用户的企业登记类型。注意如果选择当前用户的企业登记类型为内资,那么只能申请内资企业名称,反之则只能申请外资企业名称。

  1.1.3进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页面

  登录系统后,选择【点击进入】,选择“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系统将弹出“温馨提示”,需要用户认真阅读,阅读后点【确定】按钮进行关闭,进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类型选择界面。

  1.1.4选择企业类型

  选择“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后,系统将弹出“温馨提示”,需要用户认真阅读,阅读后点【确定】按钮进行关闭,进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类型选择界面,选定企业类型后,可填写申请信息。

  注意事项:企业大类分为内资公司和内资企业法人,内资公司为公司类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法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1.5填写申请信息

  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填写的信息申请由“名称信息”、“企业信息”、“投资人信息”和“其它信息”四部分组成,均需填写。“名称信息”页面上的信息填写完毕后,通过【字号检查】按钮,对填写的企业名称进行初步查重,检查通过,可接着填写申请信息,检查不通过,需要调整页面信息直至检查通过后才可以继续操作。

  注意事项:

  1)每个页面中带*的信息项表示必填;

  2)名称分为四段式,由“名称区划”、“字号”、“名称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区划”一栏不填;

  3)选择行业代码一般要选择到小类(如:A0131),如果无法确定,可以点击“帮我选择”,系统会列出规范性名称行业表述与相对应的行业代码,协助申请人选择;

  4)申请名称可以填写三个备选字号;

  5)“联系电话”应为有效手机号,确保接收到业务短信提示;

  6)内资申请的企业字号与投资人相同且同行业,需要上传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7)外资企业名称申请,需要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8)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进行页面切换;

  9)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

  1.1.6检查提交

  对填报信息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事项: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1.1.7查看反馈

  登陆网上注册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注意事项:

  1)被退回修改名称在退回15天内,企业没有重新上报,系统会将该业务申请信息删除,同时允许其他人申请该企业名称;

  2)核准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和“删除”。

  1.1.8打印告知书

  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打印系统生成的《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授权委托人信息处;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1.1.9提交纸质材料,领取通知书

  咨询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本省市登记管辖有关规定,协商、确认拟注册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人需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现场交给该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或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1.1.10网上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变更核准业务

  现场申请操作简介

  1.2现场申请操作指引

  1.2.1申请范围

  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1.2.2申请书下载

  申请书下载有两种渠道:

  第一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首页,点击下方“找办事表格”栏的“企业登记”,在“企业登记”页面查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点击下载;

  第二种:中国企业登记网首页,点击下方“企业办事”栏中的“表格下载”,在“表格下载”页面查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点击下载。

  1.2.3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

  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要求准备相关材,结合企业现场申请条件及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如: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选择有受理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

  1.2.4提交纸质材料

  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意见。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4)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2.5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意见、领取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授权委托人可到企业名称受理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退回后,申请人需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审核\审查驳回后,业务结束。

  1.2.6现场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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